盗刷总裁信用卡103次 经理改判坐牢8个月

被告在会议室捡到总裁的信用卡后,共103次刷了总值2万642元购物,同时也花了约2276元在餐饮上。(示意图)
被告在会议室捡到总裁的信用卡后,共103次刷了总值2万642元购物,同时也花了约2276元在餐饮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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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在会议室捡到总裁的信用卡,经理暗中窃喜,盗刷信用卡多达103次,买各种礼物送家人,原被判接受强制性治疗和短期拘留令。但高庭法官认为,原本的判刑错误诠释有关“联合控状”的法律,改判经理坐牢八个月。

《联合晚报》早前报道,被告宋豪明在国家法院承认一项失信以及一项欺骗的罪名,被判接受强制性精神治疗,以及10天的短期拘留令。他也面对两项欺骗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控方与被告都对判刑不满而上诉至高庭,高庭法官本周一发表裁决。

根据案情,被告是在2019年5月4日以及6月27日之间犯案。担任数码营销经理的他,在公司会议室里捡到总裁的信用卡后,共盗刷了103次,购买总值2万642元的奢侈品及其他物品,送给妻子与父母亲,同时也花了约2276元在餐饮上。

控方把被告的103次盗用信用卡的欺骗罪行,总合为一项联合控状,对他进行提控。根据刑事程序条文,法庭在为涉及联合控状的案件判刑时,可把被告所面对的刑罚加重一倍。换言之,原本欺骗罪的最高监刑为坐牢长达三年,但由于本案被告是面对联合控状,因此可被判监长达六年。

高庭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刑事程序条文规定,若被告所面对的最高监刑超过三年,他就无法被判予短期拘留令和强制性精神治疗。而审案法官在判刑时,只考虑到单一欺骗罪的最高监刑,而非联合控状的最高监刑,为此早前的判刑出现错误。

在考虑种种判刑因素后,包括被告在案发时患有强迫型人格障碍,高庭法官最终决定判被告坐牢八个月。(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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