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政府拟议修订妇女宪章,允许已就离婚达成共识的夫妻,选择以“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为理由,以更和睦方式结束婚姻,以便把焦点放在保护孩子利益等事项。
这意味着,联合申请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失败的责任。他们无须以起诉人和答辩人的对立身份办理手续,尽可能减少离婚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矛盾,避免互揭疮疤的局面。
离婚夫妻仍须提呈文件说明婚姻无可挽回的理由,之前尝试挽救婚姻所做的努力,以及双方对抚养子女及分配婚姻资产等附属事项的安排。法官若认为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有权驳回离婚协议,要求双方接受辅导或调解。
妇女宪章(修正)法案今天(11月1日)由教育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提出一读。
修正法案拟调整离婚程序,在现有五项离婚原因之外,另加第六项离婚证明,即“双方同意以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为离婚理由”(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 of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简称“双方同意离婚”(DMA)。
目前,在本地申请离婚的夫妻须证明婚姻无法挽回。他们在五项离婚原因,即“通奸”、“行为不合理”、“抛弃”、“双方达成协议下分居已三年”,或“双方未达成共识,但已分居四年”当中,须证明至少一项,申请才可获批准。
过去一年,当局就离婚相关课题,征询离婚者及协助他们的社会服务工作者的意见。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就妇女宪章(修正)法案发布文文告说,不少离婚人士指出,其中三项离婚原因,即通奸、行为不合理及抛弃,必须证明其中一方有过失,这可能会导致离婚夫妻相互指责、互揭其短。另两项原因则须证明离婚双方已分居。然而,这意味,夫妻申请离婚前有长达三至四年时间,必须忍受彼此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这对两方及孩子的心理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家事司法法院已于2015年提出简化离婚程序,允许已就离婚和所有附属事项达成协议的夫妻,以更直接的程序申请离婚,去年有六成离婚案是透过这类程序申办。
但即使这类无争议的离婚程序,双方还是以带有诉讼意味的“起诉人(plaintiff)和“答辩人”(defendant)相称。修正法案一旦生效,以“双方同意离婚”为由申请离婚的夫妻,能以“申请人”(applicant)和“应答人”(respondent)相称。
孙雪玲接受媒体访问时强调,家庭是社会重要基石,妇女宪章一直保护着妇女的权益,但也涉及夫妻之间的责任,以及面对离婚时所需考虑的法律因素。
她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也面对新的挑战,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征询公众反馈后对妇女宪章提出修订,是要让它更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
“当我们和离婚人士交流时,他们回顾自己的离婚过程,透露他们希望离婚程序能有所调整,尽量减少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矛盾。因此,我们此次提议在离婚程序中,另加一项离婚证明,让离婚人士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把离婚责任归咎于另一方。希望这样能尽可能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把孩子利益放在第一位。”
孙雪玲强调,确保夫妻有足够时间挽回婚姻,并以谨慎态度对待离婚的保障机制仍存在,这包括结婚至少三年才能申请离婚、离婚申请须三个月才能敲定。
修正法案生效后,现有五项离婚理由会继续保留。
另一方面,修正法案拟规定凡是育有未成年孩子的离婚夫妻接受强制育儿辅导计划,目前只有对离婚有争议的父母须参与计划。此外,在必要情况下,法庭可要求祖父母等有关人士,或未成年孩子接受相关辅导计划。法案也拟通过增添一系列措施,确保有关离婚人士遵守孩子探视权的安排。
此外,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将与律政部和家事司法法院合作,拟明年对家事司法法令提出修订,允许法院在审理执行赡养令案件时,采取更“提问式”审理方针,协助离婚双方就支付赡养费安排找出更可行有效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