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今后能以“双方同意婚姻破裂”为由离婚

法案在现有五项离婚理由之外,加设第六项理由,即“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示意图/Pixabay)
法案在现有五项离婚理由之外,加设第六项理由,即“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示意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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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妇女宪章(修正)法案三读通过,已对离婚达成共识的夫妻,今后能以“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为理由,用较和睦方式结束婚姻。

教育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今天(1月10日)为法案总结二读辩论时强调,离婚必须是最后的选择。但是,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在离婚之外别无其他选择时,当局的目标是帮助夫妻双方治愈创伤,并确保孩子的福利得到保护。

妇女宪章(修正)法案在现有五项离婚理由之外,加设第六项理由,即“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这意味着夫妻将共同承担婚姻失败的责任,无须以诉方和辩方的对立身份办理离婚手续,避免陷入互揭疮疤的局面。

孙雪玲为法案提出二读时强调,以“双方同意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为离婚理由,不会让离婚程序更加容易便捷。

这是因为,夫妻仍须提呈文件说明婚姻无可挽回的理由、他们为挽救婚姻所做的努力,以及双方对抚养子女和婚姻资产等附属事项的安排。法官若认为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有权驳回离婚协议,要求双方接受辅导或调解。

此外,我国离婚制度的所有现行保障措施也继续适用,包括结婚至少三年才能申请离婚、离婚申请须三个月才能敲定。

现有五项离婚理由也仍会保留,即通奸、行为不合理、一方遭遗弃、双方分居至少三年且同意离婚,以及双方分居至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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