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男开公司做汽车买卖生意,找人合伙挂名当董事,自己躲在幕后经营,被判入狱四周。

被告是46岁陈庆勇,他昨天(4月29日)承认抵触一项公司法,指他在破产期间没有寻求法庭或官方受托人批准前,经营一家公司。

案情显示,被告在2007年3月16日宣告破产,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被解除破产令。

不过,被告在2014年10月却跟两名友人王恒盛(41岁)和洪宝明(46岁)开公司做汽车买卖生意,并于11月28日注册公司。由于被告和王恒盛破产,只能由洪宝明担任唯一的董事。

当时,只有被告拥有逾10年汽车买卖的经验,而洪宝明对此一窍不通,因此经营公司的重担多数落在被告身上,包括安排办公室和展示厅的位置、招聘销售员、处理销售员的薪资和佣金等。

被告的职责包括跟销售员合作,购买二手车和推销汽车给顾客,也负责处理销售业绩,并为购入的二手车定价以及详细记录每辆二手车的资料等。

为此,被告知道每份订单的收益,也在售卖二手车后,决定该支付销售员多少佣金,金额介于500元至1万5000元之间。

洪宝明在被告的要求下,以公司名义为被告租下一间公寓,被告也在经营公司期间,一周多次带洪宝明外出用餐喝酒,吃香喝辣。

期间,被告至少带洪宝明到越南游玩两次,被告当时表示这些费用都是用公司的资金支付。

控方指出,除了被告领取的薪资和佣金外,他也获取其他的个人利益,时间长达八个月。(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