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消委有条件批准新航与马航合作协议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附带条件下,批准新加坡航空公司与马来西亚航空集团的商业合作。(档案照)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附带条件下,批准新加坡航空公司与马来西亚航空集团的商业合作。(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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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附带条件下批准新加坡航空公司与马来西亚航空集团的商业合作。

竞消委今天(5月10日)发文告说,经评估后裁定两家航空公司的商业合作并未抵触竞争法,因此在双方确保履行一系列承诺的条件下批准这项合作。

新航和马航是在2019年10月30日签署合作协议加强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航班时间表、价格、销售、营销、联号服务等多方面合作。协议范围也包括新航的子公司胜安(SilkAir)和酷航(Scoot),以及马航旗下的飞萤航空(Firefly)。胜安航空现已并入新航。

两家公司在签署协议同天也向竞消委提交申请,由竞消委评估这项合作是否抵触竞争法。

竞消委在评估两家航空公司的合作协议时展开了公共咨询。根据第三方反馈以及过去处理航空公司案件的方式,竞消委认为评估应包含往返新马的直飞航线,尤其是新加坡与吉隆坡以及新加坡与古晋之间的重叠直飞航线。

文告指出,冠病疫情和边境限制影响了航空业,进而显著影响了上述重叠直飞航线的竞争力,导致需求恢复的时机和规模充满不确定性,这也限制了竞消委对合作协议的评估。

在这个背景下,新航和马航提呈了拟议承诺,让合作协议可以在航空业的恢复期继续落实。当系列指标显示重叠直飞航线的交通量持续恢复和正常化时,两家公司须通知竞消委,让竞消委对合作协议进行进一步检讨。

竞消委认为,双方提呈的承诺足以保障合作协议只在航空业的恢复期实行。这期间,即使没有合作协议,重叠航线的竞争效果已经受限,而且任何会影响竞争效果的因素已因目前的形势而减弱。

竞消委今年3月10日至24日对协议双方的承诺进行市场测试后,也没有发现异议。

有鉴于此,竞消委认为两家航空公司的合作协议没有违反竞争法第34节,在这项法令下,任何防止、限制或扭曲本地市场竞争的协议或安排都不准进行。因此,竞消委有条件地批准合作协议,附带条件是协议双方必须落实和遵守所提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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