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今年上半年,法院下令让大约200名被告佩戴电子追踪器,以作为保释的条件。这些人当中,有两人因未出席法庭诉讼而被警方通缉。

武吉巴督区议员穆仁理星期二(8月2日)在国会提问,自2018年推出以来,有多少被告被令佩戴电子追踪器以作为保释条件、这些人当中有多少人在佩戴电子追踪器时潜逃,以及当局是否计划将佩戴电子追踪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面临严重指控的被告,以减少他们潜逃的机会。

内政部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书面答复时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被控犯有任何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行的被告不得保释。

“至于其他严重罪行,执法机构会对被告进行逃逸风险评估时,考虑所犯罪行的类型、犯罪的刑罚以及被挪用财产的价值等因素。”

尚穆根也说,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潜逃的风险很高,可以下令还押候审。如果被告仍获得保释,法院可以下令让被告佩戴电子追踪器。

“法院或执法机构也可以扣押被告的旅行证件,并增加担保人的人数或保释金。如果被告违反保释条件,法庭可下令将他还押候审。”

内政部会定期检讨有关还押和保释的政策,包括让获得保释的被告佩戴电子追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