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界质疑他是否符合总统竞选资格,吴振华的竞选团队回应说,他会交由总统选举委员会来定夺,现阶段不会对外公布更多详情。
竞选团队在星期四(6月15日)发出的文告中重申:“吴振华不是一时兴起才来竞选的。早在七年前,他看了修改后的宪法导致来自私人领域的参选人,尤其是商人更难以参选后,就做了这个决定。”
文告说,吴振华组织了一个包括律师的专业团队,来评估他是否符合参选资格。团队认为,若把他所管理的公司加总起来,他可以符合宪法第19(4)(b)节条文的参选规定。
“吴振华清楚他是否合格,须交由总统选举委员会决定,因此除了以上的评论外,他不会公布其他的细节。”
宪法第19(4)(b)节条文注明,申请参选资格者要满足以下条件:
在私企任职至少三年;
总统选举委员会在考虑申请人职务的性质、所管理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申请人的表现后,认为他的经验和能力相当于曾担任至少拥有最低股东权益公司的首席执行员;
总统选举委员会在考虑其他合适因素后,认为申请人具有效履行总统职责的经验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