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看来,由于易华仁并非第一时间认罪,即使在控方最后决定修改其中两项控状的情况下,法官不认为能按照一般的认罪判刑指导原则,就所有控状给予他三成刑罚折扣。

易华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后就表明要针对罪状抗辩,以及希望尽快受审,让他早日公开所有证据。他今年5月和7月就本案提出两项申请时,仍维持抗辩立场。

辩方早前求情时说,易华仁当初坚持不认罪,是因为他不接受抵触贪污法令的罪行。担心认罪的话,贪污控状会让其他控状蒙上阴影。

对此,法官说,若是这样,那他就必须为他选择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价。

针对易华仁乘搭商人王明星的私人飞机飞往多哈看足球赛,辩方求情时称反正王明星无论如何都会花这笔钱,易华仁跟着同行并没导致对方任何金钱损失,但法官认为这一说法毫无求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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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洪承利指出,易华仁当时紧急申请假期,接受王明星的邀请前去多哈观赛,易华仁有无造成金钱损失并非重点。

法官说:“关键是,王明星提供舒适乘搭私人飞机的好处,而易华仁在明知道对方与F1和他的公务有关系下,仍接受好处。”

法官也指出,易华仁主动向王明星索讨10张世界一级方程式(F1)新加坡大奖赛的Green Room门票,尽管辩方求情时称,易华仁免费将这些票分给家人、朋友,是希望不同阶层的新加坡人能参与观赏这场赛事,但法官同样认为,易华仁没把门票转卖,最多是不构成加重刑罚,无法成为求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