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因涉嫌卖淫或进行毒品活动被捕,其中五人将于星期二(5月6日)被控上法庭。

新加坡警察部队星期一(5日)发文告说,隶属刑事侦查局的特别罪案调查组在去年10月21日展开全岛执法行动,共有17人因涉嫌卖淫或进行毒品活动被捕。

警方在行动中起获超过6100元现金、手机、卖淫相关物品、受管制药物,以及吸毒工具。在后续调查中,警方再逮捕了年龄介于45岁至61岁的两男一女,被捕人数增至20人。

经过调查,警方将在5月6日提控其中五人。其中,一名40岁男子被控经营娼寮、窝藏卖淫者、通过远程通讯服务招揽卖淫服务,并靠卖淫者的收入为生;一名36岁男子则涉嫌教唆他人租下用作娼寮的场所进行诈骗,并允许非自己名下的银行户头接收卖淫收入;其余两名分别为44岁和61岁的男子,以及一名56岁女子,则被指允许居住的场所被用作娼寮。

剩余的15人当中,两名年龄分别为33岁和39岁的男子和一名36岁女子因涉嫌协助经营网上卖淫活动,违反妇女宪章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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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名40岁女子因通过远程通讯安排性服务而接获警方警告;一名50岁男子则因涉毒而被中央肃毒局调查。

其余10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根据《妇女宪章》第148(1)节条文,任何人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娼寮,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40(1)节条文,任何人明知或相信某女性为卖淫而入境,还意图协助并接收或窝藏她,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长七年监禁和10万元罚款。

根据第146(1)节条文,任何人若明知自己部分或全部依赖他人卖淫收入为生,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长七年监禁和最高10万元罚款。

根据第146(1A)节条文,任何人若明知并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酬劳,以协助他人(女性)从事卖淫,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长七年监禁和10万元罚款。

根据第146A(1)节条文,任何人无论身处新加坡境内外,若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新加坡相关的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或协助女性在新加坡提供有偿性服务,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万元罚款或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此外,根据《刑事法典》第420节条文,欺骗罪一旦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长10年及罚款。

根据《付款服务法》第5(2)节条文,任何人在未获许可或豁免的情况下,在新加坡经营支付服务业务,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2万5000元罚款或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