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马来西亚籍男女协助犯罪团伙干案,用对方盗取的信用卡资料购买手机后转售套现,结果被捕控上庭。涉案男同伙早前已经认罪判监,女子如今也被判入狱17个月又两周。

被告杨霍莹(25岁)面对欺诈和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等12项控状。她承认其中六项,余项交由法官星期五(8月1日)下判时纳入考量。

被告的同伙是郭健庆(21岁),他在认罪后被判入狱三年又10天

案情显示,2024年11月,被告和郭健庆被犯罪团伙招聘,按指示到新加坡利用犯罪团伙提供的手机付款,购买25台至30台苹果手机。

犯罪团伙交给两人的手机,已预先安装ApplePay手机钱包应用,且也绑定不同的信用卡。按照团伙的干案计谋,被告和郭健庆在购买手机后要转卖套现,并将款项转交给犯罪团伙。两人完事后可各得2000令吉至3000令吉(约605新元至908新元)的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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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透露,11月8日早上,被告和郭健庆开车通过兀兰关卡进入新加坡。郭健庆负责用手机钱包应用来购买手机,被告则负责转卖手机套现。

案发当天,郭健庆购买七台总值1万3293元的苹果手机,被告后来以3040元卖掉其中两台,并在犯罪团伙的指示下把款项转入指定银行户头。

调查显示,被盗刷信用卡的受害人包括三名年龄介于30岁至48岁的本地女子。三人在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遭人盗刷后报警处理。

庭上披露,被告和郭健庆至今都没有对受害人或银行做出任何赔偿。

控方指出,被告按照犯罪团伙的指示干案,有必要给予阻吓性惩罚。不过,相比郭健庆,被告没有购买手机,罪责因此较轻。考虑到被告尽早认罪等因素,促请法官判处至少17个月又两周监禁。(人名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