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酒店与房地产大亨王明星案件中,法官认为给予他的恰当刑罚应当是三个月监禁,但在考量到他罹患癌症,入狱会增加危及生命的风险后,对他法外开恩,判他罚款3万元。
国家法院法官李立贞星期五(8月15日)下判时解释,由于支付多哈行账单的要求是由易华仁提出,王明星的罪责较低,判刑的起点应为15周监禁。虽然王明星对新加坡做出不小的贡献,但这应被视为中立因素。因此,在将认罪减刑考虑在内后,法官认为恰当的刑罚为三个月,但这一刑罚尚未考虑王明星的身体情况。
法官指出,提呈给法庭的医疗证据显示,王明星患有无法治愈的晚期多发性骨髓瘤,入狱会增加危及他生命的风险。医生形容,王明星的情况是在这类癌症中,他所见过最复杂、风险最高的病例之一。即使王明星被关押在病房内,也无可避免会与轮班的监狱人员和医务人员接触,增加他感染的风险。
法官列举医生提出的多种风险后,认为王明星的情况已达到法外开恩的高门槛。虽然王明星的罪行应受谴责,但他没有试图隐瞒多哈行的账单,贪污调查局的调查也未受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人道主义考量应优先考虑。
法官花了近半小时念出口头裁决,王明星全程神色平静。他被判罚款后,坐在被告栏内签署支票。王明星在下午约3时20分,乘车离开国家法院,在面对守候在外的大批媒体时不发一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