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30亿元洗钱案被告伪造文件、管理来历不明现金,前银行客户关系经理星期四(10月23日)早上被判坐牢两年,表示有意上诉。
根据早前报道,中国籍被告王启明(27岁,译音)案发时是一家花旗银行的客户关系经理,其客户包括30亿洗钱案被告苏宝林(43岁)、苏海金(43岁)和王水明(44岁)。
被告一共面对10项包括洗钱、伪造以及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他承认其中四项,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在内。
案情显示,被告在2020年12月7日开始为苏宝林服务,为对方在花旗银行开设户头。
隔天(8日),被告就在苏宝林的要求下,帮他通过第三方经纪售卖149万9980泰达币(USDT),以换取新币。苏宝林要求将出售泰达币的款项汇到他的渣打银行户头,而且钱不能从他人的个人户头汇入他的户头。
被告于是根据苏宝林的要求,先安排将49万9990的泰达币以65万7980新元价钱售出,岂料这笔65万7980元在同月12日从一个个人户头汇进了苏宝林的户头里。
苏宝林为此发怒,表示银行会就此汇款提出疑问,因此要求被告拟出一份借款协议,以解释汇款原因。被告同意帮忙,之后便伪造了一份借款协议,显示一名叫“瑟良”的人跟苏宝林借钱,并同意在一年内偿还65万8000元款项。
苏宝林之后要被告取消之后的99万9990泰达币交易,不过被告当时已安排出售36万4980泰达币,因此他于2020年12月15日,在苏宝林的要求下,向买家领了48万1678元现金,将钱送到苏宝林的住家。
被告有理由怀疑款项是犯罪所得,但还是同意帮忙苏宝林洗钱,因此犯法。
此外,被告也帮另两名顾客伪造汇款单据和借贷协议等文件,欺骗银行款项的来源。
被告星期四早上在认罪后被判坐牢两年,庭上揭露他有意提出上诉。
求情指每个交易仅赚七八百
被告律师指出,苏宝林等人洗钱各被判坐牢13个月至17个月,但他们洗钱的款项远超过被告,苏宝林等人同意将大部分赃款被充公后还得以保留部分款项,反观被告没有从中获利,每个银行交易仅赚七八百元佣金,因此要求法官判他坐牢七个月至11个月就好。
律师说被告在检查顾客户头里款项来源时,钱已经进账,银行电脑系统显示现金来自另一家公司,这表示银行其实已经知道款项来历。被告做错的只是伪造文件而已。
至于与苏宝林有关的泰达币交易,律师指被告从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他帮苏宝林领的48万1678元现金,也只在他手上30分钟至45分钟而已,之后便把钱交给了苏宝林。
控方陈词时说,被告犯下严重罪行,预谋干案,而案件涉及跨国际犯罪行为,促法官判他坐牢24个月至30个月。
被告至少两度出庭时打扮一模一样,从头包到脚,穿白色连帽衫、戴太阳眼镜和口罩。律师在求情时,透露被告父母飞到本地陪被告一同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