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三读通过《公司及会计法(修正)法案》,若公司董事违反诚实管理公司的条例,可被罚款最多2万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星期三(11月5日)在国会提呈公司及会计法(修正)法案(Corporate and Accounting Laws (Amendment) Bill)二读。
她指出,根据1967年的公司法,公司董事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以诚实及合理的勤勉态度管理公司。违反这项条例的刑罚,是罚款最多5000元,或监禁最长12个月。
可是若与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类似刑法相比,这些刑罚仍有上调的空间。
这项修正案还包括收紧对滥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条例。
英兰妮说,根据1967年的公司法,商业注册局若认为申请注册的公司,可能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用于损害我国社会安宁、福利或良好秩序,或有违国家安全或利益,注册局可驳回申请。但法令没有明确要求法庭或注册局,根据这些理由拒绝曾被注销的公司、外国企业或有限责任伙伴申请恢复营业。
修正案通过后,法庭或注册局将可根据这些理由,驳回恢复营业申请。
修正案内容还包括保障股东的利益、减少公司的监管负担,以及增强对公共会计师的监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