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务框架,对跨国企业征收最低15%的税款,交通部代部长兼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萧振祥指出,这可避免税收外流到其他采用最低税收框架的地区,跨国企业也能更好地策划投资。

萧振祥星期四(11月6日)在国会提呈财政(所得税)法案(Finance (Income Taxes) Bill)二读时说,政府去年开始实行国内补足税(Domestic Top-up Tax)和跨国企业补足税(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Top-up Tax)措施。

这两项补足税是第二代反税基侵蚀和盈利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2.0)第二支柱(Pillar Two)下的措施,而第二支柱规定向大型跨国企业征收最低15%的税款。

两项补足税在去年实行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第二支柱做出新的技术性澄清,因此政府对《跨国企业最低税法令》(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进行修订。这是财政(所得税)法案的其中一部分。

萧振祥说:“为了使新加坡继续成为企业扩充和投资的首选地点,我们必须确保税收制度与时俱进,且符合行业需求,并与全球税制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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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部分,是把在今年财政预算案公布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措施纳入法令中。

这包括让在新加坡交易所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并同时发行新股的公司,可分别获得20%和10%的公司税回扣。另外,首次在新加坡上市的基金经理,合格收入可获得5%的优惠税率。

这项法案三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