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怀六甲,已婚男涉与同谋跟踪妇女40分钟,确定她醉倒后伺机送她回家并强奸她。经审讯后男子早前被裁定罪成,星期一(11月24日)早上被判坐牢15年鞭打12下,也必须做出逾1万8000元的赔偿。

被告是42岁的本地男子傅津津(译音),他涉嫌在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强奸一名案发时33岁的妇女。

他不认罪,案件早前在高庭进行审讯。庭上揭露,被告已婚。据被告自己对案发经过的陈述,他当时到药房为怀孕的妻子买药油,但因药房人多,便在门口给同谋李杰(36岁)打电话,说在荷兰村地铁站C出口见面再走去停车处取车。

《新明日报》早前报道,案发当晚,妇女和朋友到登布西山一带的餐馆庆生,众人之后再到荷兰村的一家酒吧续摊。

酒吧打烊后,妇女的朋友建议大伙儿到家里继续喝酒,大部分的人当时坐私召车前往下一个地点,但妇女与一名女友人却迟迟叫不到私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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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走到荷兰村的巴士站时,被告和李杰上前搭讪,说要送她们回家。妇女原本拒绝,但因一直叫不到私召车而接受提议。

控方指被告在送妇女回家后,于晚上11时50分至隔天午夜12时10分间,强奸了妇女。

高庭法官邓碧云下判前说,被告预谋干案,跟踪受害人近40分钟,在巴士站等待机会,见受害人的朋友摔下凳子后说“走”。

法官也说,两人一同作案,不仅为彼此壮胆,也更能让受害人感到害怕。被告的行为最终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法官最终判被告坐牢15年以及鞭刑12下,并且谕令他给受害人做出1万8524元1角2分的赔偿。被告不满判决,表示要上诉。

开豪车还收租 却称无力赔偿

被告称他刚失业,无力赔偿,法官指被告开马赛地,月薪约6600元,还收房租。

辩方律师指被告刚失业,上有老下有小要照顾,没有能力赔偿。控方则反驳问“谁没有开销?”,并且指被告至今年公积金仍有存入款项,可见仍有收入。

对此,法官也指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