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在周一(4月25日)提交给联邦法院的上诉请愿书中,提出94个他必须从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约1323万新元)资金案获判无罪的理由。

据星洲网报道,上诉请愿书中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上诉庭在确认高庭裁定控方就所有七项指控证明上诉人(纳吉)的表面证据成立并要他自辩时,在事实及/或法律上犯了错误。

纳吉通过沙非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上诉请愿书中,声称他对两个法庭根据各自的整体判决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严重错误感到受屈。

他说:“上诉庭在确认高庭的事实或推论的调查结果时,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这些事实或推论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也没有全面反映证据。”

由沙巴和砂拉越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领导的三人法官小组是在4月11日一致决定,将允许纳吉提交上诉请愿书的最后期限延长至周一,另两名法官为联邦法院法官纳丽妮及林添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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