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裁定,马国多项法令规定,与赌博相关的合约均属无效。法院因此驳回砂拉越民都鲁一名博彩代理向当地一名商人索讨150万美元(约202万新元)赌债的上诉。
根据星期三(2月26日)上传至联邦法院主簿官办公室官网的判决书,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裁定,砂拉越民都鲁旅游及博彩代理陈秀华(Ting Siu Hua,译音)向民都鲁商人陈振利(Ting Ching Lee,译音)追讨的150万美元贷款,实际上是用于柬埔寨赌场的赌博信用额度。
法院认为,相关合约其实就是与赌博相关的合约。这类合约在马国是无效的,因此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本案的另两名联邦法院法官是诺丁哈山和阿都卡林。
根据判决书,陈秀华是受雇于黄氏集团的旅游与博彩代理,负责带领赌客前往赌场,并按赌客下注金额的获得报酬。
陈秀华在2015年1月为陈振利及两名友人安排了前往柬埔寨金界娱乐城(Naga Casino)的旅行。陈秀华与陈振利相识超过20年,因此陈秀华同意为陈振利提供15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并由黄氏集团担保。
陈振利回国后并未偿还这笔债务,陈秀华于是2015年1月17日在《星洲日报》刊登广告,公开指责陈振利等三人若继续欠债不还,将面对法律行动。他隔天也在社交媒体微信发布内容相同的信息。陈振利随即起诉陈秀华诽谤,陈秀华则反诉陈振利并要他还钱。
本案在高庭审理时,高庭驳回陈振利的诽谤诉讼,但也驳回陈秀华的反诉。高庭裁定,相关款项是赌债,因此陈秀华不得强制追讨。双方随即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法官推翻高庭判决,认为这笔款项是贷款而非赌债,因此可以强制追讨。
根据判决书,尽管此案使用不同的法律名目或词汇,但陈振利欠下的款项实际上是赌债,即他在柬埔寨金界赌场获得的信贷额度。陈秀华的诉讼请求明确显示是为了追讨赌债。
联邦法院因此维持高庭判决,认为赌场提供的信贷额度,不能通过伪装成贷款合约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联邦法院也强调马国法令对赌债的坚定立场,并指“1950年合同法令”及“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都规定,所有博彩及赌博协议均属无效。
判决书指出:“赌博的负面影响导致政府制定政策来遏制赌博,并立法使任何与赌博相关的合约无效,让任何赌债索赔无法执行。”
判决书指出,马国有合法赌场,但它受相关法令管辖。合法赌场并不意味赌博符合政府的公共政策。“公众普遍认为赌博是必须遏制的不良行为,因此赌博活动及相关交易都违反公共政策。”
判决书强调,这项裁决并非偏袒赌博中的输家,因为根据相同法令,赢家同样无法强制庄家支付赌债。“赌博产生的债务只是道义上的债务,并非法律上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