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裁定,已获特赦或从死刑减刑为有期徒刑者,无权再根据“2023年检讨强制死刑及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要求修改刑期起算日。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为首的五司星期三(11月12日)一致裁定,联邦法院无权修改特赦局的指令。这项裁定推翻联邦法院去年对此案的裁决。

案情显示,55岁马国公民吉瓦、41岁泰国公民普鲁萨,以及48岁赞比亚公民迈勒西等三人,之前由于贩毒而被判死刑,并以死囚身份服刑多年。

他们过后根据“2023年检讨强制死刑及无期徒刑(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向特赦局申请特赦,并获准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他们必须从获得特赦之日起服刑30年。

三人接着再根据相同法令入禀法庭,要求刑期从各自当年被捕之日算起。

时任联邦法院法官哈敏达星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去年8月27日的二对一多数裁决批准三人的申请,下令特赦局修改三人刑期起算日。控方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检讨。

旺阿末法立、上诉庭主席阿布峇卡、马来亚大法官哈丝娜、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阿兹莎,以及上诉庭法官仄莫哈末等联邦法院五司,星期三一致批准控方申请,维持特赦局之前宣布的刑期起算日。

仄莫哈末在判词中说:“根据联邦宪法,特赦局的决定不能接受司法挑战和审判”。他指三人向法庭申请检讨刑期,就是挑战特赦局的决定。

仄莫哈末指出,三人仍可向各自的原特赦局提出新申请,要求重新考虑刑期起算日。

旺阿末法立的判词也持相同立场。他说,重新考虑本身指令是特赦局专属权力,不可接受司法审理。但他强调,三人权利并未受损,他们仍可向特赦局要求考虑刑期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