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控方星期五(12月26日)恳请法庭,对前首相纳吉每项滥权控状各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处以113亿8788万8067令吉零5仙(约36亿1483万1117新元)的罚款。

《星洲日报》报道,马国高庭星期五宣判纳吉在其被控的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中,25项控状罪名成立。

纳吉在此案中分别面对四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

在滥权罪名下,罪成者可在各项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于所得贿金五倍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官阿末阿克南陈词时指出,此案属于前所未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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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控方要求高庭针对纳吉的四项滥权罪名,各判监禁20年,但可让纳吉同步执行刑罚。

“被告的身分以及涉案金额之庞大,使本案在性质上极为特殊。”

控方强调,此前我国从未出现过类似案件,也希望未来不再出现同类案件。

因此,控方恳请法庭在此案中,依法落实国会在相关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原意,作出适当且相称的刑罚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因素,控方恳请法庭判处与有关罪行严重性相称的严厉监禁刑罚;裁定此案刑期须与被告现有的监禁刑期分开执行;以及拒绝被告任何在上诉期间申请暂缓执行刑罚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