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在课室里非礼10岁女学生,一名前男教师辩称若他真的犯案,在场近40名学生不可能没有目睹案发经过,但他针对罪成的上诉被高庭法官驳回。

符晓平法官星期一(8月18日)发表上诉裁决时指出,案发时教室里的灯光昏暗,加上被告非礼受害人的过程仅几秒钟时间,所以可能没人目睹他犯案。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受害人有任何诬陷被告的意图。不过,在考虑同类案件的判例后,法官决定将被告的监刑从原本的30个月,减至27个月。

38岁的被告涉嫌在2016年至2018年之间,三次非礼当时年仅10岁至13岁的受害人,犯案地点在他任教的小学与电影院。被告早前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须坐牢30个月和支付557元8角的赔偿金。被告针对罪成与监刑上诉至高庭,同时控方也提出上诉,要求高庭判他在坐牢之余须接受鞭刑。

被告在案件曝光后已被停职,目前没有执教鞭。为了保护本案女学生,法官谕令媒体不准报道可能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与学校的名字。

早前审讯揭露,被告与受害人在2015年认识,他当时是受害人的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控方指被告会特地私下发短信与受害人聊天,并且在短信中称受害人为“宝贝”“女儿”,并且会说“爱你”和“想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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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教育部规定 私下约见女学生

被告经常买礼物给受害人,甚至给她零用钱,两人渐渐从师生发展成“干爹干女儿”的关系。被告明知道教育部的规定是,除非是学校所批准的活动,否则不可在校外私下与学生见面,但他还是约受害人出门。

根据受害人的证词,被告首次犯案是在她读小学五年级的时候。课堂结束后,受害人关掉课室内的视像器材电源,被告这时突然大力地拍打她的臀部,受害人转过头看他,被告反问:“对不起,这是你的胸部吗?”同一天,被告还发短信给受害人说“很好打”。

第二次非礼事件发生在2017年某一天,被告带受害人到一个没有人的课室犯案。受害人升上中一后,被告继续约她在外见面。有一次,被告带受害人与几名前学生去看电影,然后在电影院内非礼受害人。

被告否认罪行并称受害人对他做出虚假指控,没有其他证词支持受害人的说辞。以第一项控状的内容为例,被告指当时有39名学生在教室内,但没有任何其他学生目睹他犯案,法庭不应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将他定罪。

不过,符晓平法官指出,案发时由于课堂上要使用视像器材,为此教室里灯光昏暗;而且被告是在课堂结束后非礼受害人,其他学生们当时准备离开,未必注意到案发经过。另外,被告也没有举出任何合理的证据,来说明受害人有诬赖他的动机。为此,法官决定维持被告非礼罪成的裁决。

至于被告所面对的刑罚,在法官看来,国家法院法官错误把被告选择抗辩这一点,当作加重刑罚的考量因素。在参考过往判例后,法官把被告的监刑从30个月减至2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