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被控非礼猎头公司女职员的,原被判四年监禁及六下鞭刑。案件上诉至高庭后,高庭法官认为国家法院法官忽视了女职员证词中的诸多漏洞,控方证据不足,最终判男子无罪释放

来自印度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安吉原被控一项非礼罪名,指他于2023年3月1日晚上,在樟城坊的育婴室内非礼一名企图挖角他的猎头公司女职员。

判词未揭露女职员的身份及年龄。高庭在其他案件中曾解释,即使被告最终被判无罪,也不应该因此就不再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以免阻吓未来的潜在投诉人。

审讯揭露,安吉当时是一家银行的科技部门职员,这家银行是女职员所属猎头公司的客户。尽管明知不应挖角客户公司的员工,女职员仍在一名同事的劝说下,约安吉见面,理由是安吉与妻子当时正考虑换工作。

两人约在樟城坊某餐馆吃饭喝酒。至于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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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称,两人酒过三巡后开始谈论性爱,她感到不适,借机到厕所哭泣,并打电话给男友和朋友求助。从厕所出来后,安吉将她堵在门外,问:“你是及时行乐的人吗?”她回答后便被拉进育婴室。安吉抓住她的手往自己的下体摸去,她趁机脱手,发短信向朋友和男友求助,并致电自己的女上司。安吉见状离开,她在女上司的鼓励下报警。

安吉则称,是女职员主动问他要不要亲热、开房,他因有家室而拒绝。他建议送女职员回家,两人在路上可以亲热,但女职员坚持要去育婴室。在育婴室内,女子主动摸他的下体,事后还想接吻,但他嫌女职员有口臭而拒绝。女职员爆粗口骂他,但他未在意,回座继续喝酒,不久后被警方逮捕。

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女职员的证词存在多处矛盾,难以完全采信。

例如,她称自己因安吉将话题转向性爱而感到不适,甚至快要“崩溃”,却没有直接离开现场。她解释称,已为自己“留下后路”,让男友打电话给她以便有借口离开。但法官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她其实随时可以离开。

高庭法官指出,仅凭女职员没有离开这一事实,虽不应自动被视为削弱她的可信度。但在评估她陈述的真实性时,仍有必要审视她对自己为何没有走开所作的解释。女职员在审讯中称没有离开是因为安吉不让她离开,但这一说法她在之前从未提及,前后不一。

此外,女职员与女上司的证词也存在矛盾,但审讯中无人就这些细节要求两人澄清。

女职员的男友不愿出庭供证,辩方只能申请将其口供笔录呈堂。而笔录与女职员的供词也有所出入。例如,男友称女职员告诉他安吉企图与她性交,但女职员从未说过此话,甚至在审讯中坚称是男友“撒谎”。

高庭法官声明,他无法充分确信女职员的证词在整体上的一致性,也认为控方未提交足够的外部证据支持她的说法。即便安吉本人的说法可能也不太可信,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法官说:“我深知,在此类案件中,证人的回忆通常会出现人为错误,因此应该谨慎行事,应当避免因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不一致驳回投诉人的证词。然而,投诉人证词中存在的问题,在我看来,并非仅仅是无关紧要的细节,而是触及她对上诉人指控的核心。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无法确信原审定罪是稳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