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用打火机点燃自制喷火器喷火,导致受害人全身蒙受11%烧伤,35岁男子被控上庭。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9年8月24日凌晨1时40分,地点是在友诺士7道一带。
肇事者是现年35岁的钟义鹏。他于星期一(3月24日)在国家法院被控一项鲁莽行为危害他人性命的控状。
控状显示,被告被指在事发当天,利用一罐气雾剂制作喷火器,用打火机点燃后朝梁春吉喷火。
受害人事后全身蒙受11%烧伤。他的左脚背、左小腿,及右脚背蒙受中深度烧伤,左手掌和手指则蒙受浅表皮烧伤。其中以左脚的伤势最重,烧伤面积为9%。
控状则并未透露受害人年龄,以及他与被告的关系。
星期一被控后,法官将被告的案件展期至4月1日过堂。
根据刑事法典,鲁莽行为危害他人性命的罪名如果成立,违例者可被判最高5000元罚款,或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