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教育”为由,向年仅五六岁的女儿裸露下体,并让她触摸,女儿事隔九年后报警揭发,案件经审讯,父亲被判罪成。
被告是现年40岁的马来西亚籍男子,他是本地永久居民,共面对三项包括刑事恐吓、蓄意伤人以及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的控状。
根据双方同意的案情,受害人是被告的女儿,现年13岁的受害人也是报案人。为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任何会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名字,以及案发地点。
被告早前表示不认罪,案件于今年1月22日展开审讯。
法庭文件显示,案发在2016年,当时受害人年仅五六岁,她曾对男女之间的差异表示好奇。
同年晚些时候,被告注意到女儿朝他的方向看,便问她是否仍然对此感到好奇,她点头后,被告便脱下裤子,裸露下体给她看。被告随即问女儿是否想触摸他的私处,女儿又点了点头,然后照做了。
在审讯期间,案件的来龙去脉存在争议,包括被告的妻子是否在事发前就知道他有此意图,还是事后才得知。
法庭文件指出,被告承认他在事发后告诉妻子此事,妻子当时要求他不要再这样做。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表示,审讯期间,被告和他的妻子坚称,是妻子让他向女儿展示下体,而在事发后也通知妻子他已这么做。不过,控方认为夫妻的说法前后矛盾,是不可信的,并指正因他们都知道被告所为是错误的,所以才编造一个自私的说法来为自己开脱。
控方强调,被告的妻子是否允许他向女儿展示下体和允许女儿触摸下体,与该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或客观猥亵无关,就像强奸、猥亵,甚至未成年人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受害者父母同意与否无关一样。
法官星期四(4月24日)判被告罪成,案件将展期至5月7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