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杂货店老板在11岁女童去买冰淇淋时非礼及强奸她,星期三(7月30日)早上被判坐牢14年两个月六周,当庭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这起事件发生在2021年10月28日,地点是位于裕廊西第52街第526座组屋的一间杂货店。被告是现年58岁的杂货店老板拉玛林甘(Ramalingam Selvasekaran)。
控方以两项非礼和一项强奸控状进行审讯,指他对一名案发时11岁的女童上下其手,强吻和舌吻对方,还让对方为他口交。
受害女童案发时就读小学五年级,如今约14岁。
控方开庭陈词中指女童案发当天两次到杂货店。第一次到店里时,被告给了她一包免费饮料。第二次,女童带着钱来买冰淇淋,结果遭被告非礼及强奸。
根据控状,被告非礼女童的臀部和胸部、亲吻她的嘴唇,甚至舌吻她。此外,被告也让女童为他口交。
女童随后被吓得跑出杂货店,在一名陌生路人的协助下报警。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不认罪,案件在高庭审理后,法官于本月7日裁定他罪名成立,星期三早上判刑。
控方针对刑罚进行陈词时指出,受害女童案发时年纪轻,而且是在不同意下被侵犯,要求法官判被告坐牢13年八个月及鞭打15下。
由于被告年过50岁,不能打鞭,控方要求法官判被告多坐牢30周代替鞭刑。
坚称无罪 提出上诉
被告通过通译员求情时则说,控方提出的六个案例中的被告,都是在审讯后被裁定有罪的,但被告坚称自己无罪,刑罚不能根据这些案例来判。
法官考虑到被告无案底,最后判被告坐牢13年八个月、鞭打15下,并令被告多坐牢六个月六周取代鞭刑,因此被告总刑罚为14年两个月六周。
被告称要上诉,获以8万元保释在外。
称钱是他的 被告反对将8元归还女童
被告庭上反对将涉案的8元归还给受害女童,坚持钱是他的。
控方在被告被判刑后,在庭上提出处理证据的申请,包括将搜证时起获的8元归还给受害女童。
不过被告提出反对,称这8元是从他店里拿的。
法官最后指示控方去调查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