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和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SGX RegCo)已延长大部分针对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实施气候报告(包括外部鉴证)的时限。大型非上市公司指的是年收入至少10亿元且总资产在5亿元及以上的公司。
两家机构星期一(8月25日)发布联合文告宣布,根据修订后的时间表,所有上市公司仍需从今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披露范围一(Scope 1)和范围二(Scope 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其中,海峡时报指数成分股公司,基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的报告截止日期维持在2025财年不变。
不过对于非海指成份股上市公司、市值10亿元以上的公司,它们可延期至2028财年实施气候报告,市值低于10亿元的公司则可推迟到2030财年。对所有上市公司,外部有限鉴证要求也统一从原定的2027财年延后至2029财年。
范围三(Scope 3)排放披露方面,对海指成份股公司的强制性要求报告维持在2026财年,对非海指成份股公司的要求则改为自愿。
范围一是指公司直接产生的排放,范围二是购买能源而间接产生的排放,范围三是所有其他间接排放。
联合文告指出,当局决定延长气候报告时限,主要是考虑到全球经济格局的不确定性,以及有反馈指出各企业对气候报告资源和准备程度各异。“时限要求更新意味着企业应能更好地平衡合规成本与发展气候报告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对于企业长期维持它们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