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网络伤害申诉的新专责机构明年成立后,可把施害者的身份资料交给受害者,但这些信息初期仅限用于协助受害者采取法律行动,不得随意公开或展开报复,一旦滥用将触犯法律。
国会星期三(11月5日)三读通过《互联网安全(援助与问责)法案》(Online Safety (Relief and Accountability) Bill)。
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参与法案二读的辩论时说,受害者目前虽可通过法庭机制取得施害者身份,但须正式提出诉讼,过程往往费用高、耗时长。
因此,根据法案,预计明年上半年成立的“互联网安全委员会”(Online Safety Commission),将有权直接向指定网络平台索取施害者的身份资料,并披露给受害者,让程序更简便。
相关资料包括用户名、经验证的电话号码或信用卡信息。委员会可据此向电信公司或银行进一步追查。
多名议员关注如何确保这项权利不会被滥用。例如,议员郭献川(哥本峇鲁区)询问,当局如何防止这些个人资料被用于报复行为。
工人党非选区议员蒋佩姗则指出,身份一旦披露,信息就无法收回。但她强调,她不是反对公开施害者身份,而是希望制度能拿捏得当,既能惩恶扬善,又同时保护合理的匿名权。
蒋佩姗说,标准要明确、好执行,但也要有空间根据情况调整。她询问当局如何约束受害者使用这些资料,以及若信息被滥用,委员会将如何介入。
唐振辉:披露施害者身份 目前仅限于协助受害者提起法律行动
唐振辉说,当局理解外界对隐私的担忧,但强调措施仅针对恶意滥用匿名身份制造伤害的用户,不会影响一般负责任的网民。
他说,委员会在披露施害者身份时,将设下多重保障与严格条件,目前仅限于协助受害者提起法律行动,未来可能扩大至协助他们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若受害者违反规定,例如恶意公开施害者的个人资料,将构成刑事罪,可能违反《防止骚扰法令》(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简称POHA)或本法案条文。
另一方面, 网络伤害受害者也可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施害者赔偿损失,包括收入损失或从中获利的金额。唐振辉指出,这么做是为了让受害者得到公平补偿,也防止施害者从中得利,例如出售私密影像。
若肇事者在被通知后仍继续散播具伤害性的内容,法院可判处加重赔偿。
唐振辉说,新制度兼顾公正与灵活,既让施害者必须负责,也让受害者有实质救济,同时允许法院根据情况裁决,从而建构更安全,也更有责任感的网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