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修如:中朝条约及其参战条款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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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55年里,《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朝国家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双边条约。该条约核心的部分,是它自朝鲜半岛战争结束以来所建立起的中朝共同防御性的军事同盟。毫不夸张地说,该条约是中朝两国军事同盟在法律上的意思表达。


随着冷战的结束,该条约日渐成为上世纪战争的孤独标志。在今天,它仍然是蛰伏的休眠火山。这份有55年历史的共同防御条约,可以说是维持半岛战后平衡的最重要的保障。但是面对今天剧烈变化的半岛各方的势力消长,条约对中国的价值在不断消退,许多条款特别是其参战条款的效力变得难以琢磨。


《条约》的第二条即参战条款,是《条约》的核心,规定了有关共同防御基础上的参战规定。该条的第一款规定了针对“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的侵略”的军事干预义务。从技术上讲,朝鲜可以在面临军事入侵时援引该条款,而无论冲突最初由谁引起,也不需要首先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因此是灵活的常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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